(二)非工程措施


 

  15、关于观念:任何规划设计的实施,需要一种理念的支持,新的理念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个过程很重要,新的观念也需要新的知识,补充新知识更要艰苦的劳动。由于景观设计牵涉到知识面很广,做出夹的规划设计可能比原有的一套更趋复杂,若没有新观念的支持,城市河道的整治只能在老路上蹒跚,

  16、关于法制:关于水利工程的项目立项,政府已有一系列规定,例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必须有环境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绿化隔离带等,而关于生态建设、景观建设则没有任何限定,反观城市中对住宅小区建设除了也要进行环评、水保外,更作了建筑高度、光照时数、容积率、绿化面积等一系列规定。而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房屋的销售,很重视住宅小区内部的园林布设,在有限空间里搞了雕塑、盆景、小品、流水、小桥、喷泉等等。试想,我们可否对城市中的河道整治也补充一些景观和生态建设的硬性规定呢?

  17、关于投资方式:我市现在不是倾全市之财力物力来整治河道,而是在夹缝中挤出有限的一点钱来治河,往往造成工程与拆迁争钱,工程与绿化争钱,有时弄得工程、拆迁、绿化三者都不能到位,竣工后留下颇多遗憾。对于治河我们不能要求全由国家投资,而应该探讨一种方式,既让治河有充裕的资金保障,又不至于使政府财力达不到,比较现实的一个做法是出让河边土地,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进来,主河槽及河上建筑物由国家投资,难地、堤防、景观要求由开发商去承担,这就要求我们让一部分利益给参与治河者,让他们有利可图,有积极性;上海在整治苏州河时已经开始这样尝试了。我们也应该拿出个办法来。

2002年1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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